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对学校院(部)教育教学过程及其管理进行督导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科教学与管理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和咨询、指导,为本科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负责学校基本教学条件检视、日常教学质量监控、各教学环节检查与质量评价;帮助和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水平,提高教研质量;督促和指导教务处和学院(部)的教学管理工作,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要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和“督、导结合,以督促管,以导促建”,不断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工作力度,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二章 组织和聘任
第四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主要通过组建学校和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实施。学校组建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督导组下设督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评价与发展中心,负责督导组日常工作。院(部)组建教学督导组,一般由院(部)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督导(含专职督导和兼职督导)若干名。专职督导由学校聘请的离退休教师担任,兼职督导由学校聘请部分在职教师担任。督导人选以分管副校长推荐、专家自荐和院(部)推荐等方式产生,每个院(部)应推选至少1名校级教学督导。教学评价与发展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学科领域等综合情况提出建议人选,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同意后聘任。学校教学督导的聘期一般为2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院(部)参照本办法组建本科教学督导组,制订督导组工作制度,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任职条件
1.学校退休或在职教师,热心教学督导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关于本科教学的规章制度,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具备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4.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院部教学督导组参照执行):
1.监督、检查与教学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学校各二级单位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决定情况。
2.监督、检查学校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改革以及教学管理运行情况,后勤保障部门教学条件保障和各项服务、条件到位情况。
3.监督和指导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论文答辩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情况。
4.建立和落实理论与实践教学听课制度。有针对、有重点组织对全校新进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学生评教排名靠后的教师等进行跟踪听课并及时反馈。
5.开展日常教学环节专项检查与评价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教研活动、教学档案、毕业论文(设计)、考试试卷、实践教学、第二课堂活动等进行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
6.组织开展考试巡视工作。重点针对各学期考试组织与安排、试卷按时收发、教师监考与学生应考、考风考纪、二级单位负责人巡考等环节开展检查与巡视。
7.建立教学信息与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将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单位,并跟踪处理结果。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向学校提交调研报告。
8.协助学校开展年度本科教学评估等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根据安排开展与教学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履行督导职责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院部教学督导组参照执行):
1.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视、听课、专项检查与调研。学校本科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都须向督导开放,支持和配合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督导听课可事先通知或不通知授课教师和有关人员。督导组实施专项检查或调研,应当事先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2.总结和反映教师及院(部)教学与管理工作成效,促进经验交流。开具《教学督导信息报告单》、《考场监考(其他)人员违规信息报告单》,就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学院或部门及时进行提示和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跟踪整改结果。
3.以教学工作简讯、专项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方式,向相关学院和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要求相关院(部)和部门对督导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四章 督导工作考核
第十条 校级专职督导原则上需坐班,工作量(含巡视、调研、值班、专项检查等)每学期不少于16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听课不少于32人次;兼职督导每学期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课堂听课不少于32学时。学校对教学督导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每位督导必须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根据督导组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督导根据职责与分工,及时认真填写课堂、试卷、论文(设计)等各项检查的评价表格和材料,并在各专项检查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工作小结,交督导办公室存档;督导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督导工作量,整理归档督导工作材料。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进行教学督导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内容见《武汉工程大学教学督导组督导年度考核表》,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者学校按规定发放津贴。年终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和督导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章 督导工作津贴
第十三条 津贴发放标准。督导津贴每年按十个月发放,年终考核合格及以上专职督导按3000元/月标准发放,兼职督导按1000元/月标准发放。年度考核优秀督导一次性给予奖励津贴1000元,考核基本合格及不合格督导根据实际完成任务按一定比例发放,组织人事部统一核定并在年底直接发放。在任中层及以上干部担任督导不发放相应津贴。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量认定。担任兼职督导的专任教师由教务处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认定教学工作量,并反馈至所在学院,计入教师个人年度教学工作量。督导工作量的统计核算由督导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及材料交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 各院(部)教学督导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督导的考核、津贴发放及工作量认定办法,负责汇总本单位督导工作任务,组织督导考核,并将任务和考核结果报校督导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督导办公室负责协助督导组开展工作。协助制订工作计划,整理汇总听课记录,组织专项检查与调研;向相关院(部)和部门反馈督导意见和建议,向督导组汇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