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作为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校最后的学习阶段和对教育质量的总体检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能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养成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综合训练,提高学生调查研究、检索、查阅和使用资料、使用计算机、数据处理、设计和计算、绘图、文字和口头表达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全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按照“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进行。学校、学院、教研室(学科部)三级领导都要重视和加强对毕业环节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和总结。
第五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日常管理工作,全校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创造必要的教学条件,应依靠广大教师的力量,积极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各方面工作。教务处的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指导文件的精神;
(二)制订符合学校实际、具有学校特色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及质量标准,明确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整体目标;
(三)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
(四)在学校预算的基础上落实毕业设计(论文)的经费,并进行使用监管;
(五)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总结和质量评估;
(六)推进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改革,组织经验交流与成果推广应用;
(七)组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士学位设计(论文)的评选工作;
(八)汇总全校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信息。
第六条 各学院要确定主管毕业设计(论文)的院长,成立学院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按照《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各学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明确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目标;
(二)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要求,组织教研室(或学科部)拟定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措施;布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
(三)组织和审核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组织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学生间的双向自由选择;
(四)实施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管理;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质量,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状况,协调处理本院系内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答辩,评定成绩;
(六)组织院级优秀学士学位设计(论文)的评选工作;
(七)积极组织开展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八)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总结和质量评估工作。
第七条 教研室(或学科部)作为直接组织与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学院两级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规定;
(二)审核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组织教师对选题进行论证;
(三)提出指导教师名单,检查督促教师加强对学生的考勤与指导;
(四)监控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五)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六)收集、整理、保存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资料;
(七)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总结和质量评估工作;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选定题目,填写题目论证表,填写任务书,制定详细的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协助学生选定课题;指导学生做好开题报告;
(二)及时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三)从德、智、体各方面关心学生成长;
(四)指导学生按规范正确撰写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说明书;
(五)就学生工作态度、能力水平、工作质量及应用价值等方面写出评语、建议和意见,并督促和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六)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并评定成绩;
(七)将毕业设计(论文)材料整理归档,及时总结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九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中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一)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好设计(论文)题目,按时认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二)虚心接受指导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
(三)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成果;
(四)严格遵守设计(论文)规则;
(五)注意节约,爱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工作环境卫生。
第三章 选题与审题
第十条 选题及审题是关系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选题的原则是:
(一)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获得比较全面的专业基本训练;
(二)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选题类型可以多样化,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既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师指导下努力完成设计(论文)任务,又能使少数学有余力的学生得到更好的培养和锻炼;
(三)原则上每生一题。对于需由几名学生共同完成的课题,必须明确规定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使每名学生都受到全面的训练;
(四)学校倡导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师生双向自由选择。允许优秀学生自拟题目,结合毕业生结业自定课题;凡自拟、自定题目需经教研室(或学科部)主任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应进行审核,审核的程序是:
(一)教师提出题目,填写题目论证表,接受教研室(或学科部)的审议;
(二)根据教研室(或学科部)审议意见,向学生下达任务书,指导学生做好开题工作。所有题目及开题报告应在教研室(或学科部)获得通过。教研室(或学科部)主任应在题目论证表上及开题报告签署初审意见,并报学院审核;
(三)学院按照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要求审核题目论证表,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学院将审核批准后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学生和指导教师名单、设计地点等情况汇成表格送教务处备案(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改变题目和内容的,需报学院批准并备案。
第四章 指导
第十三条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首次独立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毕业设计(论文)所涉及的重要部分需经教研室(或学科部)讨论,指导过程中要接受教研室(或学科部)指定教师的指导。
第十四条 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应注意如下方面:
(一)指导学生做好开题报告;
(二)重点引导学生养成正确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科学态度;
(三)应采取启发引导等方式,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注重对一些关键环节的指导。
(四)应随时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质量,着重考察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工作态度和出勤率等,并将之作为评定学生成绩的依据;
(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学生。对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出现的原则性错误应及时指出,并指导学生及时改正。对不认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和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帮助和教育,并作出相应处理;
(六)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教育质量评价工作。阶段检查,组织师生交流,简要地评价设计思想和研究方法;
(七)要全面审阅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指导学生形成正确的表达思路、培养必备的心理素质、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高级职称教师一般为1:6~8,中级职称教师一般为1:4;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高级职称教师一般不超过1: 4~6,中级职称教师一般为1:2~4。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耐心进行指导、答疑工作。每周指导时间应依据课题内容、工作量和进度、学生需要而定;一般不少于二个单元,每个单元不少于4学时。
第五章 答辩和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武汉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撰写格式要求》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按规定的论文辅助资料清单整理毕业设计(论文)材料。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必须给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写出书面评语,评语涉及的内容是:
(一)是否独立、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二)调查、研究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动手实践能力。
(三)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态度,遵守纪律情况。
(四)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有无创造性或应用价值。
(五)是否具有参加毕业答辩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
(一)无答辩资格;
(二)本人不参加毕业答辩;
(三)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其抄袭量达毕业设计(论文)总量的30%,学院可以根据专业特色制定相应的比例。
(四)按评分标准,综合成绩不及格。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毕业答辩前要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答辩资格审查以答辩小组和指导教师为主进行。审查的根据是学生呈送的毕业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文档(含附件:翻译文章、计算机程序、制作品、图纸,以及指导教师评阅意见)。审查按第十八条所列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要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统一安排进行答辩。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答辩分委员会。其成员由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实际经验较丰富、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一般不少于3~5人。答辩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秘书一名。根据需要,答辩分委员会可成立若干答辩小组,毕业设计在校外进行和指导的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小组。
第二十三条 学院答辩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在校答辩委员会领导下主持并组织全院答辩工作;
(二)制订答辩程序,规定纪律,确定答辩人员和场地;
(三)聘请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人;
(四)审定学生毕业答辩资格;
(五)主持并组织院级公开答辩工作;
(六)讨论并审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及评语。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之前,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和评阅(含图纸),并至少提供一份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给答辩小组成员审阅。所有毕业设计(论文)材料应于答辩前1~2天返还学生作认真准备。
第二十五条 答辩形式和程序:学院公开答辩、答辩小组答辩。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参考程序及相应的成绩评定如下:
毕业设计(论文)单独给出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其补考办法按照学校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推荐评优的毕业设计(论文)必须参加学院公开答辩。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于答辩结束后3~5天内报送教务处,并向学生公布。
第六章 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应按本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配合教学督导组、校内外专家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准备、选题、指导、答辩等环节进行检查。全校性的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 全校都要十分重视和组织好毕业设计(论文)的中期检查。在学生进行毕业答辩前还要进行毕业环节综合训练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要切实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顺利完成,妥善处理好毕业设计(论文)与其他教学工作的矛盾,努力减少和消除学生就业对毕业设计(论文)的不利影响。对确因就业应聘请假的学生,在履行规定手续后可准假一次。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必须注重对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学生必须遵守设计(论文)纪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学生如需进行求职面试可以请假。对未经请假私自外出以及违反其他纪律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由各学院统一保存。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应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将该次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情况、经验总结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在此基础上形成全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双学位学生、专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