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

武汉工程大学监考人员十不准

发布时间:2017-03-10     浏览次数:

一、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缺岗、串岗、离岗或私自请他人代为监考;

二、不准提前或延后收发试卷,以及未经清点即上交试卷或丢弃试卷;

三、不准省略排座、查证、集中考场禁带物品、宣讲考场规则等监考程序;

四、不准酒后监考,或在考场内吸烟、吃东西、打瞌睡、玩手机、打电话等;

五、不准在监考时进行批改作业、看书看报、聊天等与监考无关的活动;
六、不准发生在考场内大声喧哗、过于频繁走动等可能干扰学生答题的情况;

七、不准以任何理由将试题(卷、卡)带出考场或将试题内容向外传递;

八、不准在学生考卷上做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填写、涂写或更改;
九、不准放任、包庇、伙同考生违纪、作弊或拒绝配合进行违纪处理;
十、不准简单粗暴对待违纪作弊考生或与学生发生肢体冲突等不当行为。

建议在IE8以上浏览器1024*768分辨率下浏览本站

本站所有信息归:武汉工程大学教务处 版权所有 鄂ICP064787

地址:中国.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 | 邮编:4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