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工程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高我校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任务是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精神。

第三条 本规定是我校组织实施实验教学的基本规范,是加强实验室工作、开展实验教学评估、做好实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四条 依据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要求及现实实验条件,应构建并完善“课程内实验和单独设课实验”两个模块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增加“集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模块。

(一)课程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目的是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二)单独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为基点,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实验超过32学时的,可单独设课。

(三)集中综合性实验是以系列课程或课群为起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以综合、设计性实验为主。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面向本科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列入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选修课实验均须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各院(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编写大纲,经院(部)通过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依据,每一门实验课均应有独立的教材(或指导书)。其中,单独设课实验应有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课程内实验应有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或自编的实验指导书,并尽可能使用近三年出版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在选编实验教材时应注意除低年级的基础课实验教材编写较为详细外,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实验应避免把教材和指导书编写成实验说明或实验操作说明。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规定实验课设置、实验学时分配、实验教学进程的依据,各院(部)在制定本科教学计划时要通盘考虑实验课程学时及实验教学进程,并按国家要求达到一定学时,禁止随意压缩实验学时及实验课程阶段上分布不合理的现象。实验教学计划有变更的,须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不予发放低耗费和计算工作量,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实验教学内容及项目管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教学目的、学科发展为依据。对投资成本高、学生受益面小而又不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综合设计能力培养及对环境污染大的实验内容,不宜作为本科实验教学内容,可通过仿真、虚拟或微量实验等手段实现。实验教学内容每学年应更新5%~10%。

第九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学生实际操作时间不低于1学时,能达到预期的学习、训练、演示、验证及研究目的,能对学生进行考核的实验可作为一个实验项目。

第十条 若变更、新增实验项目,须由实验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院(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操作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等类型,其中前三项为基本实验。

(一)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二)操作性实验:学生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上机操作、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掌握基本原理和方法。

(三)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四)综合性实验: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内容的综合或跨学科的综合实验。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设计性实验:由教师选定实验内容(条件成熟时可由学生自定,教师审核),学生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完成实验,同时完成实验报告,主要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

(六)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各院(部)在加强基本实验训练的同时,要努力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适当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项目。

第十二条 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基础资料,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各院(部)应按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实验项目建立实验项目卡片。实验项目卡片应每学年修订一次,对当年实验课程(含实验项目)的增减、实验学时的变动、仪器设备的新购及报废、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修订。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课表是规范实验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院(部)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在每学期开学3-4周内排出实验课表一式两份(在第三周前开出的实验提前编排课表),一份交院(部)留存,一份交教务处。实验课表有变动的,由院(部)办理调停手续,在实验教学检查中如发现不执行课表而又未履行调停课手续的视为教学事故。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课表规定的内容、学时、分组人数和时间安排实验,不得随意减少、增加或更改。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在实验课前必须做好实验设备调试、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各院(部)应严格遵守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切实保证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开出率达100%,专业课实验开出率达95%以上。

第十七条 基础课实验要求一人一组进行实验;技术基础课实验要求二人一组进行实验(个别课程除外);专业课实验原则上要求四人一组进行,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规则》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学生,实验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理论课教师原则上应参加本课程实验的指导工作,确因各种原因不能指导的,须与实验指导教师及时沟通,协调实验课内容、进度、实验教学方法等问题。

第二十条 每一实验项目必须配备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指导教师要求如下:

(一)实验指导教师职称、学历结构

1、基本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学历者,其比例在95%以上。

2、较高要求:实验指导教师中,副高以上职称、研究生以上学历者比例在80%以上。

(二)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对每次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重点、难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做到心中有数。新任课的教师必须指定教师辅导,并认真对各项目反复操作、演练,经教研室、实验室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课。

(三)为保证实验课安全进行,并为学生提供足够的指导,每次实验课教师原则上最多只能指导一个自然班(30人左右)。

(四)实验前的讲授应简明扼要,以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动手操作。

(五)严格执行预习制度,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做实验。

(六)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耐心、经常巡回检查,要及时发现问题并着重进行启发和引导,不要包办代替;对实验原始数据教师应检查并签字,防止出现抄袭实验数据的现象。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须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实验日志》,完成实验的学生签名。

(七)实验结束后,组织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做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如出现缺损,应及时处理。

(八)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错误原因,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退回重写,对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分析原因,进行重点讲解。


第六章 实验教学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应建立灵活多样的实验教学考核制度,将笔试或口试(包括仪器原理、实验原理、实验结果分析等,、操作考试(随机抽题、在规定时间内独立操作完成实验)、平时考核(含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等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课程内实验必须经过考核后给出成绩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具体比例由实验部分学时在整个课程学时中所占份额确定,但最少不能低于5%。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成绩评定应客观公正,要根据学生的到课情况、预习、实际操作、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笔试或口试等综合给出成绩。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由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日常检查,监督实验教学过程及质量,并逐步推行实验教学评估制度,对全校的实验教学进行例行检查。各院、系应明确一名副院长(或副系主任)主管实验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院(系)应在每学期初、期中及期末分别组织一次实验教学检查,学期初主要检查实验项目准备、课表编排、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准备等情况;期中检查包括组织人员参加实验教学听课,抽查实验教学质量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期末检查主要内容为实验考核情况及本学期实验教学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注重实验教学方法的改进,突出实验教学“教为主导与学为主体”的特征,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将CAD、CAI及电化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引进实验教学;建立实验课程试题库。

第二十七条 各院(部)及实验室在完成常规实验教学任务外,要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使基础较差或学有余力的学生都能得到进一步提高;要开展各种知识竞赛和实验技能竞赛,定期开展学生小制作、小发明、小设计竞赛及评选活动,吸收高年级学生参加实验室建设和参加教师科研工作等。


第八章 实验教学用低值易耗材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低值易耗材料范围及分类。低值易耗材料指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实验教学用的低值易耗品和其他物质材料及实验室清洁卫生用品。低值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绘图纸等。其他物质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金属、非金属等各种原材料、燃料、油料、试剂、化学药品、气体等。实验室清洁卫生用品,如扫把、拖把、垃圾桶。非实验教学用品,如备课本、稿纸、笔墨、拖鞋、洗衣粉、肥皂、办公用复印机(打印机)耗材、软盘、光盘、录音磁带、录像磁带等,均不属于低耗材料管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  低耗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与管理。低值易耗材料消耗定额是制定低耗材料年度计划的科学依据,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汇总、审批,各教学单位必须以据学校审定的低值易耗材料定额执行。低值易耗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必须科学规范,由教务处会同各教学单位核定。各教学单位必须依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实验指导书的规定,以实验项目为中心提供消耗材料清单,科学地制定消耗材料单次实验消耗定额。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通过节约和改革创新降低定额标准,对降低消耗定额突出、管理严格的实验教学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低值易耗材料定额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各实验教学单位根据实验教学的要求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第三十条  低耗材料的计划与申报。各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按时如实上报所需低耗材料的计划。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实际需求每学期倒数第二周向教务处提交下一个学期的低耗材料计划。计划中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有特殊要求的要注明)和数量必须准确,发生差错由编报人与实验室主任负直接责任,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实验室的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未申报计划的低耗材料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造成教学事故由责任人自负。临时采购计划只适应于用户临时急需用品,但须申报,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呈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低耗材料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单位根据开课计划中确定的实验开出情况,制定本次申报低耗材料的数量及经费预算。

2)填写《 XXXX年XX期教学实验室用低耗材料请购单》,由实验室主任和院(部)主管领导签字后呈报教务处。请购数量以满足当前实验任务为宜,尽量不要积压。

3)教务处根据实验学时、班次,学生人数对请购单进行审定,制定最终执行计划,由使用单位确认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低耗材料账务管理。各实验室要建立一本专门的低耗材料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购回的低耗材料应及时验收入账。专管人员应对所购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参数进行详细的登记入账,要填写相应的低耗材料入库验收单,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每学期末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所管理的低耗材料按帐仔细核对清查一遍,做出报表上报教务处,教务处以此作为下学期低耗材料执行依据。

附则

第三十二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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